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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秦永民与蔡连、周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永民,蔡连,周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保字第511号申请人:秦永民,男.被申请人:蔡连,男.被申请人:周新,男.申请人秦永民为与被申请人蔡连、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蔡连、周新在莒县阎庄镇中心小学的工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蔡连在莒县阎庄镇中心小学的工资,自2015年10月起每月2500元至3万元止,冻结期限为额满后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周新在莒县阎庄镇中心小学的工资,自2015年10月起每月1000元至3万元止,冻结期限为额满后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严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