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8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彭国庆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x,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8033号原告彭x,男,1956年5月12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廷武,镇长。委托代理人胡玉鹏,北京市博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与被告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国庆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康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