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付敬与刘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敬,刘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059号原告李付敬,男,汉族,1960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代理人赵帅,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运,男,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住汝南县。原告李付敬诉被告刘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经营茶楼为由,于2011年8月4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不还,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被告刘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和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以经营茶楼为由,于2011年8月4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为此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欠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刘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刘运负担。被告刘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刚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彭永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任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