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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商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曾国庆与孙满宗、于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国庆,孙满宗,于彩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1614号原告曾国庆。被告孙满宗。被告于彩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国庆与被告孙满宗、于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甄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