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敏、广州慕恩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慕恩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广州慕恩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753号原告:张敏。被告:广州慕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庆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诉被告广州慕恩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敏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敏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