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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敏、广州慕恩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慕恩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广州慕恩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753号原告:张敏。被告:广州慕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庆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诉被告广州慕恩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敏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敏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