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卢某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4刑初372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因患严重疾病于同年5月1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4日茂名市电白区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6)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程翔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卢某持户名李某农业银行卡(账号为:62×××72)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中国农业银行电白支行营业部柜银机处提取诈骗款5000元人民币,该款项是新疆乌鲁木齐市被害人任某于同日被诈骗的赃款。卢某取到诈骗款后,经过电白区水东镇平安路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身上缴获赃款5000元人民币、银行卡32张、手机2台等物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无视国家法律实施电信诈骗,提取赃款数额较大;且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卢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均没有异议,且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卢某持户名李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为:62×××72)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中国农业银行电白支行营业部柜银机处提取诈骗款5000元人民币,该款项是新疆乌鲁木齐市被害人任某于同日被诈骗的赃款。卢某取到诈骗款后,经过电白区水东镇平安路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身上缴获赃款5000元人民币、银行卡32张、手机2台等物品。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14日已将5000元赃款发还给被害人任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视频截图、照片签认、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无视国家法律实施电信诈骗,提取赃款数额较大;且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分别已构成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卢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当庭认罪,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卢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分别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和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缴纳。)二、缴获被告人卢某的作案手机2台(1台白色微诺牌、1台红色诺基亚牌),居民身份证(姓名黄某、证号:45×××17)、中国农业银行卡5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张、中国银行卡3张、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卡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5张、广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5张、中国光大银行卡2张、中国工商银行卡5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珍人民陪审员 黄川茹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琳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