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汪宗德与济宁市康甲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宗德,济宁市康甲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295号原告汪宗德。被告济宁市康甲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边德建,经理。原告汪宗德诉被告济宁市康甲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宗德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汪宗德提供的被告的送达住址,本院不能有效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汪宗德虽然提供了被告的送达住址,但本院不能有效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而且原告汪宗德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故其起诉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宗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仝义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