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破(预)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金平与温州市中鹏服饰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金平,温州市中鹏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破(预)字第12号申请人:刘金平。被申请人:温州市中鹏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方枢。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刘金平与被申请人温州市中鹏服饰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一案中,申请人2015年9月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申请人刘金平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金平撤回对被申请人温州市中鹏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审判长 廖鸿展审判员 潘谷明审判员 郑晓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金汉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