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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市长江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店与武汉市东马实业发展公司、冯克毅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长江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店,武汉市东马实业发展公司,冯克毅,卢映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23-1号原告:武汉市长江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店,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69号。主要负责人:顾超。委托代理人:陈文君,公司员工。被告:武汉市东马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69号。法定代表人:冯克毅。被告:冯克毅。被告:卢映红。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钱开明,湖北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长江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店与被告武汉市东马实业发展公司、冯克毅、卢映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长江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店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冯克毅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冯克毅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查封产权登记在担保人卓国华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康乐三里6栋1单元3层1号的房产。2015年9月6日,原告武汉市长江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店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保全担保财产由担保人卓国华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康乐三里6栋1单元3层1号的房产变更为陈文君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9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区A栋A1单元12层3室的房屋。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长江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店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产权登记在担保人卓国华名下(共有人陈德君),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康乐三里6栋1单元3层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昌200210919,权证编号:00709780)的查封;二、查封产权登记在担保人陈文君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9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区A栋A1单元12层3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江20120074962,权证编号:0272883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 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永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