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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忠国与杨民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国,杨民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70号原告李忠国,男,生于1954年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李雪健,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杨民智,男,生于1973年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国诉被告杨民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国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