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4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利平与璧山西南门诊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平,璧山西南门诊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311号原告王利平,女,生于1980年12月26日,汉族,住拉萨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王海浪,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璧山西南门诊部。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民安街139号。注册号500227604750777。业主陈勇,男,生于1975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何昆,男,生于1987年7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胡道君,重庆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平诉璧山西南门诊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平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利平负担。审判员 赵洪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雷春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