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蒋)民初字第25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张宁与张佃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张佃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蒋)民初字第2586-1号原告张宁。被告张佃荣。原告张宁与被告张佃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宁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佃荣价值1615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张宁已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张佃荣价值161500元的财产(财产明细详见查封清单,查封价值以161500元为上限)。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峰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邹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