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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沈继仙诉杨秀珍、刘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继仙,杨秀珍,刘金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沈继仙,女,汉族,1966年10月8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被告杨秀珍,女,汉族,1972年9月30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被告刘金坤,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原告沈继仙与被告杨秀珍、刘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29日,被告杨秀珍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15年4月,原告母亲不慎摔伤住院,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直至今日仍分文未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判决:由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币50000元及利息1744.17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28日,依据当前银行活期存款利率0.35‰计算),本息合计51744.17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杨秀珍、刘金坤采用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向多人进行借贷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本院已于2015年9月1日将案件材料移送嵩明县公安局侦查,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继仙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094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燕晶人民陪审员  李向东人民陪审员  张继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薛 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