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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怀亮、高云亮犯抢劫罪李德滨哈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亮,高云亮,李德滨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宁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怀亮(绰号:大),群众,无业。2011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4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3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宁河县看守所。被告人高云亮,群众,无业。2015年3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3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宁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德滨哈,群众,无业。2010年6月24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宁河县看守所宁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津宁检公诉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怀亮、高云亮犯抢劫罪、被告人李德滨哈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怀亮、高云亮、李德滨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怀亮、高云亮、李德滨哈预谋盗窃后,在天津市钟街华顺旅馆院内,将赵的松花江牌面包车牌照津L盗走并悬挂在被告人李德滨哈驾驶的黑色捷达牌轿车上(牌照号为津A)。2014年11月24日早晨,被告人王怀亮、高云亮乘坐李德滨哈驾驶的黑色捷达牌轿车到天津市宁河县造甲城镇造甲城村任家门前,李德滨哈在车内等侯,王怀亮用携带的液压钳剪断门锁与高云亮一起进入任家行窃。高云亮将盗窃的三个女式挎包、一个钱包、一台电脑主机放到捷达牌轿车后备箱内,返回途中看见任回家进入屋内,高云亮便持刀站在院门口呼喊王怀亮逃跑。王怀亮持刀向外逃跑过程中遇到任便进行威胁并将盗窃所得的一枚戒指、一个铂金手镯、一条铂金项链等首饰掉在院内。被告人王怀亮跑出任家后与被告人高云亮一起持刀边跑边威胁任,后三人乘车逃跑。被告人王怀亮、高云亮、李德滨哈将盗窃所得钱包内的现金2100元表分;将电脑主机销赃获款300元挥霍。经鉴定,被盗的戒指价值人民币3856元;项链价值人民币2265元;手镯价值人民币462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怀亮、高云亮、李德滨哈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怀亮、高云亮犯抢劫罪、被告人李德滨哈犯盗窃罪,要求予以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怀亮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高云亮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德滨哈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怀亮辩称,自己未持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未盗窃被害人的戒指、手镯及项链等首饰,自己在逃跑过程中被被害人持刀砍伤。被告人高云亮辩称,自己虽持刀但未对被害人进行威胁。被告人李德滨哈辩称,被告人王怀亮、高云亮只是雇用其车辆。其本人不知道此二人雇用其车辆去干什么。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怀亮、高云亮、李德滨哈预谋盗窃后,在天津市钟街华顺旅馆院内,将赵的松花江牌面包车牌照津L盗走并悬挂在被告人李德滨哈驾驶的黑色捷达牌轿车上(牌照号为津A)。2014年11月24日早晨,被告人王怀亮、高云亮乘坐李德滨哈驾驶的黑色捷达牌轿车到天津市宁河县造甲城镇造甲城村任家门前,李德滨哈在车内等侯,王怀亮用携带的液压钳剪断门锁与高云亮一起进入任家行窃。高云亮将盗窃的三个女式挎包、一个钱包、一台电脑主机放到捷达牌轿车后备箱内,返回途中看见任回家进入屋内,高云亮便持刀站在院门口呼喊王怀亮逃跑。王怀亮持刀向外逃跑过程中遇到任便进行威胁并将盗窃所得的一枚戒指、一个铂金手镯、一条铂金项链等首饰掉在院内。被告人王怀亮跑出任家后与被告人高云亮一起持刀边跑边威胁任,后三人乘车逃跑。被告人王怀亮、高云亮、李德滨哈将盗窃所得钱包内的现金2100元表分;将电脑主机销赃获款300元挥霍。经鉴定,被盗的戒指价值人民币3856元;项链价值人民币2265元;手镯价值人民币462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怀亮、高云亮、李德滨哈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任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证人赵、冯、姜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相关物证照片;4、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5、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说明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6、天津市宁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7、天津市东丽区、河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8、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怀亮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在户内以暴力相威胁;被告人高云亮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在户外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德滨哈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怀亮、李德滨哈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王怀亮认罪态度一般,被告人高云亮、李德滨哈认罪态度较好,上述情节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怀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止)。被告人高云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被告人李德滨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二、随案移送物品(以移送清单为准)予以发还。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汪卫军审判员  靳加伏审判员  李洪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 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