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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7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7142号原告陈某某,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韩某某,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陈志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阮小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