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7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7142号原告陈某某,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韩某某,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陈志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阮小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