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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特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胡甲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特字第185号申请人胡甲。申请人胡甲申请宣告胡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甲诉称,其与被申请人胡乙系兄妹关系。胡乙出生前,胎儿在母体内吸入羊水窒息。后经剖腹产出生,终因脑缺氧、颅内出血致残,至今无生活自理能力,故依法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胡乙,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双桥路XXX弄XXX号XXX室,系申请人胡甲之兄。胡乙出生前,胎儿在母体内吸入羊水窒息。后经剖腹产出生,终因脑缺氧、颅内出血致残。1999年2月28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胡乙患脑性瘫痪后遗症,不能言语,无法自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09年12月3日,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向其核发残疾人证(肢体XXX残疾)。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胡甲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表、残疾证、户口簿及其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乙患有XXX疾病,不能言语,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现申请人胡甲要求宣告胡乙无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龚文诒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姜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