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金如祥与束方保、吴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如祥,束方保,吴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407号申请执行人金如祥。被执行人束方保。被执行人吴霞。申请执行人金如祥与被执行人束方保、吴霞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小 平审判员 刘 旭 晨审判员 孙 寿 如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寅华(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