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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睿与王文秀、冯圣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睿,王文秀,冯圣彬,冯铂,杨慧贞,冯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306号原告王睿。委托代理人陈晓伟、赵少杰(实习),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秀(亦是被告冯圣彬的法定代理人),系被告冯圣彬母亲。委托代理人黄少春、薛闪闪(实习),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圣彬。被告冯铂。被告杨慧贞。被告冯炎。被告冯铂、杨慧贞、冯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东方,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原告王睿诉被告王文秀、冯圣彬、冯铂、杨某、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睿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伟、赵少杰、被告王文秀(亦是被告冯圣彬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少春、被告冯铂、杨某、冯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东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睿诉称:冯峰(已病故)自2014年至2015年因病先后向原告借款636800元,并出具欠条情况予以确认,后偿还部分借款,目前尚欠402470.19元。因冯峰于2015年3月2日病故,原告向冯峰各合法继承人催要借款,其均予以拒绝,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2470.1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王睿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1页、郑州电力机械厂证明1页;2、离婚协议书1页、中原区汝河路街道电力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1页;3、欠帐情况1页、光盘1张;4、信用卡交易单、郑大一附院电脑截屏各2页;5、信用卡交易单4页。被告王文秀、冯圣彬辩称:原告借钱给冯峰治病属实,冯峰还了一部分钱,冯峰报销的费用都有冯峰的妹妹冯旸一手操办,现在被告王文秀也没有能力偿还,被告冯圣斌年仅7岁,由王文秀抚养着,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应考虑未成年人冯圣斌的生活教育问题,2014年5月份被告王文秀和冯峰给原告打了573000元的借条,被告王文秀只是在条子上签字,原告将被告王文秀和冯峰之前打的借条撕掉。被告王文秀、冯圣彬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冯铂、杨某、冯某辩称:原告系冯峰的前妻,被告冯铂、杨某、冯某系冯峰的儿子、母亲、父亲。冯峰2014年因肝硬化晚期在郑大一附院进行换肝治疗,2015年2月冯峰去世,期间,原告不仅尽心尽力照顾冯峰,还为请假和冯峰妹妹一起陪同冯峰去北京、天津等地求医,并借钱给冯峰看病,至今尚欠原告约400000元,并且帮助处理冯峰身后事宜,被告冯铂、杨某、冯某非常感谢原告所做的一切。三被告愿意将冯峰遗产中属于三被告继承的财产和冯峰单位的抚恤金、丧葬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用报销款等补助款项优先偿还原告借款。被告冯铂、杨某、冯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被告杨某、冯某系冯峰的母亲、父亲。1999年2月28日,原告王睿与冯峰生育一子取名冯铂,2006年8月4日,原告王睿与冯峰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2006年10月16日,被告王文秀与冯峰结婚,2008年9月28日,被告王文秀与冯峰生育一子取名冯圣彬。自2014年起,冯峰因治病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2月1日,冯峰于郑大一附病房在原告提供的《欠账情况》中签名捺手印,该《欠账情况》载明,“2014年我因肝病移植住院,上半年共借王睿款项伍拾柒万叁仟整(573000元),下半年二次入院治病共用去壹万贰仟贰佰元整(0.72万+0.5万=1.22万),又借冯旸柒仟元整(7000元)。单位报销后,还王睿壹拾壹万元(110000元)。这样,欠二人的款项总共为肆拾捌万贰仟贰佰元整(57.3万-11万+1.22万+0.7万=48.22万)。2015年元月赴京治病,截止到2015年2月1日,本次赴京治病,王睿又垫交贰万玖仟壹佰伍拾捌元叁角壹分(29158.31元);冯旸垫交壹拾贰万伍仟肆佰伍拾元肆角肆分(125450.44元);两人共计交费壹拾伍万肆仟陆佰零捌元柒角伍分(154608.75元)。综上所述,截止今日,全部欠他们的资金为:陆拾叁万陆仟捌佰元整(48.22万+8.86万=63.68万)。”2015年2月4日,原告为冯峰治病向郑大一附院支付费用10000元。2015年2月28日,冯峰因病医治无效去世。后原告向被告催款未果,诉至本院。另查明:1、2014年12月30日,原告为冯峰治病向郑大一附院支付费用5000元。该笔款项未计入《欠账情况》;2、原告庭审中自认,冯峰于2014年8月、2015年2月8日分别归还借款110000元、116888.12元;3、被告冯铂、杨某、冯某愿意将冯峰遗产中属于三被告继承的财产和冯峰单位的抚恤金、丧葬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用报销款等补助款项优先偿还原告借款。本院认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所借给冯峰治病的借款,应认定为冯峰和被告王文秀的夫妻共同债务,在冯峰病故的情况下,被告王文秀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圣斌年仅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故其对涉案债务不负偿还责任。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被告冯铂、杨某、冯某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故被告冯铂、杨某、冯某在继承冯峰的遗产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关于原告诉求的借款金额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借款金额应计算为573000元+5000元+10000元+29158.31元+12200元-110000元-116888.12元=402470.1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文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睿偿还借款402470.19元;二、被告冯铂、杨某、冯某在继承冯峰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睿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7元减半收取3668.5元,由被告王文秀、冯铂、杨某、冯某负担。余额3668.5元退还原告王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