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执字第8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言成与李纪廷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818-1号申请执行人李言成。被执行人李纪廷(又名李继亭),男,195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欢城镇东田陈村光明南路***号。身份证号:3708261952********。申请执行人李言成与被执行人李纪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微商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纪廷(李继亭)的存款19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