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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执字第8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言成与李纪廷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818-1号申请执行人李言成。被执行人李纪廷(又名李继亭),男,195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欢城镇东田陈村光明南路***号。身份证号:3708261952********。申请执行人李言成与被执行人李纪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微商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纪廷(李继亭)的存款19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