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1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郑桂才、刘进明、毛永琼、李有忠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郑桂才,刘进明,毛永琼,李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0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负责人周德永,行长。委托代理人付静,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占友,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郑桂才,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刘进明,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毛永琼,女,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李有忠,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27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桂才银行存款17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都大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