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7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齐新华与孙咏梅等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新华,孙咏军,孙咏梅,孙永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668号申请执行人齐新华,女,1953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咏军,女,1967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咏梅,女,1965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永力,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齐新华申请执行孙咏军、孙咏梅、孙永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齐新华以孙咏军、孙咏梅、孙永力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孙咏军、孙咏梅、孙永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院6层50门16号房屋归齐新华(×××)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