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阴民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李某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409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汉族,农民,系原告张某甲妹妹。被告李某,女,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党宝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李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8月27日以其尚在住院治疗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