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潘再昌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再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312号原告潘再昌。委托代理人陈宗泽,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项勇,总经理。原告潘再昌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纠纷财产保险合同一案,原告潘再昌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再昌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再昌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43元减半收取3171.5元,由原告潘再昌负担。审 判 长 沈玉华人民陪审员 吴钟伟人民陪审员 邢艳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罗湘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