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赵海东与刘雷、李健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刘X,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215号原告赵XX,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8XX****XX。被告刘X,住河北省兴隆县,联系电话189XX****XX。被告李XX,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原告赵XX诉被告刘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赵XX负担。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于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