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四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作明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71532503-6,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23层。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长春市四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74844230-0,住所地:二道区三道镇长石公路两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张作明被执行人:张作明,男,住址:长春市朝阳区文化胡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8118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市四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作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市四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作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市四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作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1、将被执行人张作明所有的,坐落于净月旅游开发区净月大街东侧、天福酒店东世外桃园,丘地号:****,建筑面积:47.47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2、将被执行人张作明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东盛大街,丘地号:****,建筑面积:58.65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3、将被执行人张作明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生产资料市场,丘地号:****,建筑面积:57.96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4、将被执行人张作明所购买的,长春市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彩云街以东,项目名称:瀚邦.凤凰城,丘地号:****,建筑面积:106.52平方米,合同编号:0000000000****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二、轮候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