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16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绍兴威仕达纺织装饰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康韵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双宝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1655-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威仕达纺织装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尉宏良。被执行人:绍兴康韵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玛瑛。被执行人:绍兴市双宝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宝仁。被执行人:谢宝仁。被执行人:谢宝龙。被执行人:蓝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商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市双宝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奔驰小型轿车一辆[详见绍市海鉴评报字(2015)第0804号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琳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