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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执恢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树昌、李素珍与苏远良、黄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树昌,李素珍,苏远良,黄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恢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黄树昌,男,生于1947年7月2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申请执行人李素珍,女,生于1947年11月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苏远良,男,生于1975年5月1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黄锦,女,生于1974年9月2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叙永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黄树昌、李素珍申请恢复执行苏远良、黄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借款本金85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2000元,同时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远良坐落于叙永县叙永镇环城路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01.41㎡),已被本院查封,现该查封期限即将到期,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故应对上述财产继续采取查封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苏远良坐落于叙永县叙永镇环城路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01.41��);二、续行查封期限为叁年(自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三、续行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执行人苏远良负责妥善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该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完相应义务前,如申请执行人黄树昌、李素珍认为需要对上述财产进行续行查封的,请在上述查封期限届满的20个工作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申请书,否则,本院将视为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本院对上述财产采取续行的查封措施,由此,申请执行人将承担因未采取续行查封措施而造成执行不能的不利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赵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