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 魏造长、晋州市鸿泰农产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魏造长,晋州市鸿泰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彩被执行人:魏造长被执行人:晋州市鸿泰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彦军申请执行人晋州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造长、晋州市鸿泰农产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4)晋商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晋州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签发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商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战水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李志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文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