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民初字第6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大林与张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林,张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6151号原告徐大林。被告张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大林与被告张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大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大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徐大林负担。审判员  徐聚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