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红阳与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51号原告:李红阳,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4X。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刘福明。委托代理人:蔡明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公民身份号码×××103X,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小弟,男,汉族,1991年1月6日出身,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公民身份号码×××2459,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阳诉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阳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红阳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9元,由原告李红阳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