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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民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祥祥与张书保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保字第00132号申请人李祥祥。被申请人张书保。被申请书张军娜,女,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东风街常青街3号5号楼1单元1号。申请人李祥祥与被申请人张书保、张军娜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祥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事故车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张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李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