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渔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莫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渔民初字第178号原告:莫某,女,汉族,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5827。被告:孔某,男,汉族,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2232。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解决纠纷,原告莫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臧运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欧康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