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兴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铭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顺,吉林省铭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李兴顺被执行人:吉林省铭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铭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靖劳人仲调字(2014)24号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李兴顺劳动争议欠款4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另案申请再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兴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铭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朴京灿审判员 祁汝秀审判员 关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