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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齐留成与刘清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留成,刘清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052号原告齐留成,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被告刘清奎,男,40岁,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留成与被告刘清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六十三元,由原告齐留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若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