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齐留成与刘清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留成,刘清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052号原告齐留成,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被告刘清奎,男,40岁,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留成与被告刘清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六十三元,由原告齐留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若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