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占彬、陶国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974号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英贤,该社理事长被告:郭占彬。被告:陶国林。被告:李爱国。被告:王峡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占彬、陶国林、李爱国、王峡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王玉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谢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