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永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67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永旺,男,1974年出生。199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公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永旺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助理检察员张亚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永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赵永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4679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永旺对被害人杨某某家、被害人贾某某家实施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永旺三年四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1、2013年1月11日,被告人赵永旺窜至本市矿区战备路桃园新居被害人高某某家中,盗窃1.726克千足金耳钉一副,价值673元,16.3克千足金项链一条,价值6357元及现金32700元。2、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永旺窜至本市小阳泉绿矾沟被害人杨某家中,盗窃“彪马”卫衣一件,衣服内装有身份证、银行卡及现金800元。3、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赵永旺窜至本市和义居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000元及价值2554元的16Gipad平板电脑一台。案发后,被盗平板电脑已被追回退被害人。4、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赵永旺窜至本市小阳泉绿矾沟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盗窃六瓶白酒,后被杨某某发现,赵永旺弃酒逃跑。5、2015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永旺窜至本市西垴小区被害人郭某某家中,盗窃现金500元及一串钥匙。6、2015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永旺窜至本市城区泉馨苑被害人郑某某家中,盗窃笔记本电脑桌一个及电饭锅一个。7、2015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永旺窜至本市鸿龙小区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窃钱皇牌蚕丝被两条,价值989元;芗菲牌床上用品一套,价值223元及电钻一个、保险盒一个。案发后,被盗蚕丝被及床上用品已被退回退被害人。8、2015年2月3日,被告人赵永旺窜至本市城区泉馨苑,欲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贾某某发现,后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赵永旺的供述证实其在2013年到2015年间作案时间、地点以及盗窃物品。2、被害人高某某、杨某乙、张某某、杨某某、郭某某、郑某某、王某某、贾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家中被盗的时间、经过及被盗财物。3、阳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赵永旺所盗耳钉、项链、平板电脑、蚕丝被、床上用品的价值。4、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2015年2月3日,被告人赵永旺在本市城区泉馨苑小区在贾某某家盗窃时被当场抓获。5、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踩点经过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赵永旺指认盗窃现场的情况。6、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赵永旺盗窃的部分财物已追回退被害人。7、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永旺199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8、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永旺的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46796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永旺在被害人杨某某家、贾某某家实施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永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海云人民陪审员 赵红荣人民陪审员 张有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高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