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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烈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被执行人:吴烈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烈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没有发现银行存款、工商投资、机动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线索。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恢复执行应当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方诗苗审判员  储跃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