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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张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212号原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梁忠兰。委托代理人葛健,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柯莎,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亮,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詹 茜人民陪审员  刘淑蓉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向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