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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蔡元峰与蔡元其与蒋宜廷与海南远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宜廷,海南远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蔡元其,蔡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09-1号申请执行人蒋宜廷。被执行人海南远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志华。被执行人蔡元其。被执行人蔡云峰。申请执行人蒋宜廷与被执行人海南远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蔡元其、蔡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蔡元其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扣除执行费1850元,已将案款128150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蒋宜廷,但未能完成该判决书所确定的数额。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邢益伟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符秋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