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行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爱敏诉虞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堂,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行初字第217号原告张新堂,男,汉族,1952年8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薛凤林,职务,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堂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张新堂以已经与被告房屋征收部门达成高铁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堂自愿申请撤回对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新堂负担。审 判 长 冯明审 判 员 牛杰代理审判员 宋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闫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