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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成与胡乐、胡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299号原告周成。委托代理人谢运君(特别授权),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乐。被告胡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成与被告胡乐、胡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周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文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