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雪南与曾洪华、张端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洪华,张端红,刘雪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洪华,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端红,居民。系上诉人曾洪华之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雪南,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洪华、张端红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雪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志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宁从越、刘威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洪华、被上诉人刘雪南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张端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洪华、张端红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洪华、张端红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洪华、张端红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曾洪华、张端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志明审判员 宁从越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罗艳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