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郭海龙交通肇事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源刑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XX,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居民身份证编号2306221987********,汉族,无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薄荷台乡八家子村。2014年10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4被取保候审。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8时15分许,被告人郭XX酒后驾驶无牌号宗申125型两轮摩托车,沿薄荷台乡至八家子村通村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薄荷台乡粮库大墙西侧时,与前方同方向行人耿曙昀(被害人,女,41岁)相撞,致使耿曙昀受伤,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耿曙昀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被告人郭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85mg/100ml。经肇源县公安局交通事故例会研究认定,被告人郭XX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郭XX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郭XX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郭XX的供述,肇源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取车凭证存根,鉴定文书,肇源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亲属关系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收据,保证书,无前科劣迹证明,被告人郭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车辆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准确。被告人郭XX认罪态度较好,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翠柳审 判 员 姜思朋人民陪审员 林向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孔文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2010)源刑初字第266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立民,男,1966年10月14日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汉族,职业教师,住肇源县超等乡有利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立侠,女,1969年10月3日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汉族,职业农民,住松原市宁江区伯都乡蔡家村。委托代理人:仲崇武,男,1963年6月20日生于肇源县,汉族,职业农民,住肇源县超等乡成功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立娟,女,1972年7月29日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汉族,无职业,住肇源县超等乡有利村。委托代理人:杨传国,男,1971年9月1日生于肇源县,汉族,职业农民,住肇源县超等乡有利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徐氏,女,1926年10月10日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汉族,无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新泽路59号奥林国际公寓A-11号二门1102室。委托代理人:仲崇玲。女,1969年5月30日生于肇源县,汉族,职业教师,住肇源县超等乡有利村。被告人陈立民,男,1969年10月5日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汉族,中专文化,职业教师,住肇源县超等乡有利村。2010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逮捕,现押于肇源县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奚嫦莉,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满族,教师,住肇源县超等乡有利村。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刑诉(20010)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立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立民、叶立侠、叶立娟、张徐氏以被告人陈立民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4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陈立民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超等乡政府前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政孝食杂店门前时,遇前方同方向行人张向庭相撞,致使张向庭受伤,经肇源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立民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立民、叶立侠、叶立娟、张徐氏对被告人陈立民的行为表示谅解。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立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立民、叶立侠、叶立娟、张徐氏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33,000元,已给付13000元,余下220,000元于2010年11月26日一次性付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立民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立民、叶立侠、叶立娟、张徐氏以后的其他后果,不再负责。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王翠柳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许智群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调解笔录审判员:王翠柳书记员:许智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立民,男,1966年10月14日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汉族,职业教师,住肇源县超等乡有利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立侠,女,1969年10月3日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汉族,职业农民,住松原市宁江区伯都乡蔡家村。委托代理人:仲崇武,男,1963年6月20日生于肇源县,汉族,职业农民,住肇源县超等乡成功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立娟,女,1972年7月29日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汉族,无职业,住肇源县超等乡有利村。委托代理人:杨传国,男,1971年9月1日生于肇源县,汉族,职业农民,住肇源县超等乡有利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徐氏,女,1926年10月10日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汉族,无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新泽路59号奥林国际公寓A-11号二门1102室。委托代理人:仲崇玲。女,1969年5月30日生于肇源县,汉族,职业教师,住肇源县超等乡有利村。被告人陈立民,男,1969年10月5日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汉族,中专文化,职业教师,住肇源县超等乡有利村。2010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逮捕,现押于肇源县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奚嫦莉,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满族,教师,住肇源县超等乡有利村。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4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陈立民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超等乡政府前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政孝食杂店门前时,遇前方同方向行人张向庭相撞,致使张向庭受伤,经肇源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立民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立民、叶立侠、叶立娟、张徐氏对被告人陈立民的行为表示谅解。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立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立民、叶立侠、叶立娟、张徐氏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33,000元,已给付13000元,余下220,000元于2010年11月26日一次性付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立民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立民、叶立侠、叶立娟、张徐氏以后的其他后果,不再负责。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