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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2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功兰与杜守友抚养费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功兰,杜守友

案由

抚养费纠纷,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480号申请人王功兰。被申请人杜守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功兰诉被告杜守友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功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功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守友款项96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栗功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