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2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功兰与杜守友抚养费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功兰,杜守友
案由
抚养费纠纷,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480号申请人王功兰。被申请人杜守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功兰诉被告杜守友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功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功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守友款项96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栗功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