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荡与仇财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荡,仇财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660号申请执行人:张荡。被执行人:仇财富。申请执行人张荡与被执行人仇财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仇财富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张荡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仇财富支付执行款1273950.72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5139.5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仇财富发出执行通知书。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仇财富在中国银行的一笔2000元的社会保障金,申请人张荡于2015年9月7日领取了该社会保障金。现被执行人仇财富尚应向申请执行人张荡支付执行款1271950.72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5139.51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仇财富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荡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6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