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中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化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市九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州市正鑫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溢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勇、刘礼、何晓霞、黄应芳、汤陶、刘均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化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市九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州市正鑫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溢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勇,刘礼,何晓霞,黄应芳,汤陶,刘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中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王志强被执行人:四川化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汤陶。被执行人:成都市九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刘礼。被执行人:彭州市正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法定代表人:刘礼。被执行人:成都市溢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均。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刘礼,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何晓霞,女,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黄应芳,女,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汤陶,女,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刘均,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2014年7月23日出具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384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四川化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市九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州市正鑫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溢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勇、刘礼、何晓霞、黄应芳、汤陶、刘均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履行债务人民币49988318.65元,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388.32元。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化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市九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州市正鑫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溢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勇、刘礼、何晓霞、黄应芳、汤陶、刘均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银行存款;查��、冻结、扣押、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化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市九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州市正鑫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溢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勇、刘礼、何晓霞、黄应芳、汤陶、刘均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海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