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3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太原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与温建国、孟琬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温建国,孟琬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3258号原告太原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357号1幢4层8-9号,组织机构代码:77253359-5。法定代表人王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勇,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建国,1971年6月8日。被告孟琬晴,1996年3月19日。原告太原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建国、被告孟琬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82.5元,由原告太原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兰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人民陪审员 于树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雅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