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法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71532503-6,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23层。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代码证:68263574-X,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经济开发区育民路2888号。法定代表人:潘怡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6836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1.将被执行人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朝阳经济开发区东至宏原公司,地类(用途):工业用地(地上),地号:*****,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62-4-25,使用权面积:22133平方米,土地证号:长国用(2013)第****号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轮候查封。2.将被执行人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吉****的车辆予以轮候查封;3.将被执行人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吉****的车辆予以轮候查封;4.将被执行人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吉*****的车辆予以轮候查封;5.将被执行人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吉****的车辆予以轮候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