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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商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桐庐港口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与杭州桐庐港口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港口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港口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1588号原告:桐庐港口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顺梅。委托代理人:张立新,浙XX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桐庐港口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扈文均。原告桐庐港口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桐庐港口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明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桐庐港口钢材市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桐庐港口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桐庐港口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杭州桐庐港口开发有限公司以支付员工工资、餐费、保险费为由,分六次向原告桐庐港口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借款,总计221586.91元。但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杭州桐庐港口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能归还借款。为此,原告桐庐港口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杭州桐庐港口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桐庐港口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1586.9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杭州桐庐港口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桐庐港口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证据1、领付款凭证(复印件)六份,证明被告杭州桐庐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桐庐港口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借款的事实。证据2、同意扣款说明复印件【原件在(2015)杭桐刑初字第54号案卷内】一份,证明被告杭州桐庐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借款同意以抵扣方式归还的事实被告杭州桐庐港口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杭州桐庐港口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桐庐港口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认为:证据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杭州桐庐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08年12月25日、2008年12月25日、2008年12月30日、2009年1月6日、2009年1月21日、2009年2月16日向原告桐庐港口钢材市场有限公司领取款项35086.91元、6500元、10000元、100000元、50000元、30000元。2015年5月20日,被告杭州桐庐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桐庐港口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出具同意扣款说明一份,该说明载明:桐庐县人民法院,傅顺梅涉嫌挪用资金一案,其中涉及本公司向桐庐港口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所借的221586.91元借款,现本公司同意在傅顺梅退回本公司挪用款的基础上扣除上述221586.91元,特此说明。被告杭州桐庐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在落款处盖章,其法定代表人扈文均在落款处签字。借款后,被告杭州桐庐港口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款项系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所需,而发生的相互拆借,故原告桐庐港口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桐庐港口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企业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杭州桐庐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综上,本院对原告桐庐港口钢材市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桐庐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桐庐港口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借款221586.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4元,减半收取2312元,由被告杭州桐庐港口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2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明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方淼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