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阳商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济南昌盛运输有限公司与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昌盛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770号原告济南昌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刘宗礼,经理。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原告济南昌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现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济南市,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在河北省邯郸市,保险事故发生地在莱芜市钢城区,原告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案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运输目的地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本着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处理本案的原则,根据原告济南昌盛运输有限公司的选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张 善 荣审 判 员 刘 振 江代理审判员 ��董聪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新 丽 百度搜索“”